学生笔记怎么写150个字(儿童爱护设施公约学习笔记《儿童权力公约》)
按照蒙台梭利的“是儿童创造了成人”的观点,假如“创造成人“的儿童受到了伤害----不能健全发展,那么由儿童创造的成人;有一个个成人创造的社会必然也是病态、欠健全的。中国传统社会是以父权本位,以成年人本位的;在这种社会中,儿童受到轻视。出生成长在武汉北郊,在上海结婚育儿;对于这一点是颇有感受的。对于“总体”我没有进行广泛社会调查,不能妄言。但身边案例俯拾即是:武汉童鞋育儿的语气,与上海这边相比,平均而言“硬”得多。没有地域歧视的意思,我很爱家乡武汉。
有时,与家乡亲友交流(强烈对比之下),我心里会升起一句话:儿啊,爹妈严于律己半生,就是为了在与你交谈时,始终有这温和谦逊的态度;周遭的人也(大多)能以温和待你。
儿童也是一个劳动者,他的目的是创造一个成人;经由儿童特有的“吸收性的心智”创造一个“未来的成人”。[1]

一、国际人权框架
联合国于1948年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从而设定了人权的共同标准。虽然该《宣言》并不构成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但全球各国对于该《宣言》的接受使其具有很重的份量和道义权威,成为所有人的基本准则。任何人,无论其国籍、居住地、性别、民族或族裔、肤色、宗教信仰、语言或其他背景,均应受到平等的尊重。自那以后,联合国通过了多项具有约束力的国际人权条约和协议,其中就包括《儿童权利公约》。这些条约作为框架,用来探讨和实施人权。其中阐述的原则和权利成为缔约国的法律义务。此框架也创立了立法和其他机制,对侵犯人权的政府进行问责。
国际人权框架的文书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和九项核心人权条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全球所有国家均认可了上述至少一项公约,许多国家认可了多项。这些条约作为重要工具,约束各政府对尊重、保护及实现其国内人权负责。了解这一框架对于促进、保护和实现儿童权利至关重要,因为《儿童权利公约》及其权利和义务均为该框架的一部分。《儿童权力公约》是人类历史上被最广泛批准的人权条约。[2]
第五条 缔约国应尊重父母或于适用时尊重当地习俗认定的大家庭或社会成员、法定监护人或其他对儿童负有法律责任的人以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方式适当指导和指引儿童行使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3]嘿嘿,当爹妈的门槛从来都不低,请注意。某位政协委员提议说,当爹妈应该持证上岗,是有依据的----因为有很多很多的天然义务等着呢。
二、《儿童权力公约》内容


三、儿童权利发展
二十世纪初期,工业化国家没有儿童保护相关标准。儿童和成年人一起在不卫生、不安全的环境下工作是司空见惯的景象。随着对儿童发展需求认识的不断加深,人们开始逐渐意识到儿童处境的不公平,更好地保护儿童的运动也相应催生。
在过去一个世纪里,关于儿童权利的国际标准领域进展显著,但理想和现实之间依然存在差距。
1924年 国际联盟通过了由救助儿童会的主要创始人之一埃格兰泰恩·杰布(Eglantyne Jebb)起草的《儿童权利宣言》(《日内瓦宣言》)。该《宣言》阐明,所有人需要为儿童做到以下几点:提供儿童成长的途径;在必要时提供特殊帮助;优先救济儿童;为儿童提供经济自由,让他们免受剥削;以及培养儿童的社会意识和责任感。
1946年 联合国大会创立了联合国国际儿童紧急救援基金会(现称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将全球的儿童事务作为工作重点。
1948年 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其中第25条规定,母亲和儿童有权得到“特殊 照顾和帮助”以及“社会保护”。
1959年 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提出儿童除其他权利外,还享有受教育、玩耍、生活在良好环境以及卫生保健服务的权利。
1966年 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各成员国承诺维护包括受教育和受保护权利在内的儿童的平等权利。
1968年 国际人权会议召开,评估各国在自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后的二十年间取得的进展。会议草拟了下一步工作议程,并推动各国承诺继续维护人权。
1973年 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公约第138条,其中规定,在可能威胁到人身健康、安全或道德的行业,最低就业年龄为18岁。
1974年 考虑到妇女儿童在非常状态和冲突情况下的脆弱性,联合国大会呼吁各成员国遵守《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该《宣言》禁止针对平民妇女儿童的袭击或囚禁,并拥护武装冲突中妇女儿童的权利的不可侵犯。
1978年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出了一项《儿童权利公约》草案,供由成员国、相关机构以及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所组成的工作组审议。
1979年 作为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的二十周年纪念,联合国大会将1979年定为国际儿童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这一进程中贡献颇多。
1985年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详述了促进儿童最大利益的司法制度的原则,包括教育和社会服务以及对在押儿童进行相应处理。
1989年 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承认儿童在社会、经济、政治、公民和文化领域的作用,作为人权事业的一个里程碑得到了广泛赞誉。该《公约》承诺并全面设立了保护儿童权利的最低标准。作为帮助起草该《公约》的一份子,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被指定为专家援助提供单位。
1990年 世界儿童高峰会在纽约召开。《预防少年犯罪准则》概述了预防犯罪以及保护面对高社会风险的年轻人的各项战略。
1991年 来自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救助儿童会、保护儿童组织和其他机构的专家齐聚一堂,探讨《儿童权利公约》汇报过程中收集的数据。在该会议牵头下,儿童权利国际网络(CRIN)于1995年正式创立。
1999年 国际劳工组织(ILO)通过了《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呼吁立即彻底禁止和消除任何形式的、可能伤害儿童健康、安全和道德的工作。自1996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即和国际劳工组织一道推进童工相关国际劳工标准和政策的批准。
2000年 联合国大会通过了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的两项《任择议定书》,要求缔约国采取核心行动,避免儿童在武装冲突时被卷入敌对行动,并终结针对儿童的人口贩卖、性剥削和性虐待。
2002年 在联合国关于儿童问题的特别会议上,儿童代表首次出席大会。会议通过了“适合儿童生活的世界”议程,该议程概述了在未来十年改善儿童前进的具体目标。
2006年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合作出版了《少年司法指标衡量手册》 。该手册让政府能够评估其少年司法体系并采取必要改革。
2010年 联合国秘书长发布《儿童权利公约现状》。
2011年 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的一项新《任择议定书》通过。根据本来文程序《任择议定书》,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能够处理有关侵犯儿童权利的投诉并开展调查。
2015年 索马里和南苏丹批准了该《公约》。该《公约》是获得最广泛批准的国际文书,缔约国多达196个。只有美国尚未批准此公约。[5]
四、儿童权利的重要性
将儿童权利从人权公约中单独列出的原因众多:
儿童是独立的个体
儿童既不是其父母的私有财产,也不是简单的未成年人。儿童是人类家庭中的成员,有着平等的权利。
生命伊始,儿童的成长完全依赖他人
儿童需要依赖成年人的养育和指导才能成长并最终独立。理想情况下,这样的养育是由儿童所在家庭的成年人提供,但如果主要照料者无法满足儿童需求,就需要国家作为主要义务承担者来寻求最符合儿童利益的其他办法。
政府的作为或不作为比社会任何其他组织对于儿童的影响都要大
实际上,政府政策(从教育到公共卫生)的每个领域都不同程度地对儿童造成影响。未考虑儿童利益的短视政策对社会所有成员的未来均将造成负面影响。
政治进程中应听取并考虑儿童的意见
儿童通常不会参与投票,传统上也不会介入政治进程。由于未能特别关注儿童的意见(儿童在家中、学校、地方社区甚至政府所表达的意见),这些声音在许多影响儿童当前或未来状况的重要事务中未能体现。
许多社会变革正在对儿童造成不相称的(通常是负面的)影响
家庭结构的变化、全球化、气候变化、数字化、大规模移民、就业模式的变化以及许多国家社会福利的缩水都对儿童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出现武装冲突和其他非常状态时,这些变化的影响尤为致命。
儿童的健康成长对于任何社会的未来都是至关重要的
由于尚在成长过程中,在贫穷、医疗资源不足、营养不良、缺乏安全用水和住房、环境污染等恶劣居住环境下,相较成年人,儿童是极其脆弱的。疾病、营养不良和贫穷威胁着儿童的未来,从而也威胁着整个社会的未来。
如果有负于儿童,社会将付出沉重代价
社会调查显示,儿童的早期经历显著影响其未来发展。儿童的成长足迹决定了他们这一生对社会的贡献或造成的损失。[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