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老爱幼的重要性(要爱护儿童老人论题:尊老爱幼)
古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
“尊老爱幼”已经成为了我国优良的道德传统的精华以及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价值观,从原始社会开始,当时生产力低下,在氏族公社的内部为了人类的繁衍和文明的延续,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和尚无劳动与生活能力的小孩都一样分配劳动果实,实行义务抚养,这种朴素的道德观念已经深深嵌入人们心中。
“尊老爱幼”最早在《孟子·梁惠王上》中提到,它本指尊敬长辈,爱护晚辈,作为现代化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教育理念和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传统品德,它的观念是不可或缺的位置。自五千年文化以来,“尊老爱幼”的美好品德一直被人们所歌颂,它意味着的不仅是对老人的关心与爱护,更是在社会层面上的人文关怀。
小孩、老人作为国家不容忽视的人民群体和社会阶级,其较弱的辨别是非能力、自我保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需要每一个公民爱护、关怀、包容和理解,更需要法律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民法典》《婚姻法》等法律都对老人和孩子的保护提出要求,法律作为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约束人们的工具、以及对不法分子进行强制制裁的武器,约束人们尊重老人、关爱儿童,这是现实生活的需要、更是社会主义道德法律化的要求。“尊老爱幼”是我们不得不履行的义务,也是儿童和老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法律、道德具有兼容性和双面性,一方面,“尊老爱幼”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有孟郊“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有李密“臣无祖母,无以至今日。祖母无臣,无以终余年。祖孙两人,更相为命”;又有苏霍姆林斯基“教育技巧的全部奥秘也就在于如何爱护儿童”。可见,“尊老爱幼”在国家甚至人类上都是屹立不倒的精神支柱。可是,在另一方面,“倚老卖老”、“敲诈碰瓷”、“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在今日并不少见,传统道德理念变得畸形,人民不能容忍、法律更不能妥协。
尊老爱幼不能成为遮掩丑恶嘴脸的面具,更不能成为盗取信任的借口,当今时代,“尊老爱幼”应是传统美德、家庭和睦、个人品德、关爱包容和小事做起的标准,子女和父母间应求同存异、相互理解,各自尽到相应的责任,认识和学会真正的“尊老爱幼”。
新时代、新时局、新时刻,“尊老爱幼”需要每一个公民自觉遵守,共同创造这一个美好社会!